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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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
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
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
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委员会会议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过半数。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有效表决权选票的董事候选人
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
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
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
名单。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会议主持人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利用网络投票平台实施累积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操作,并计算投票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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