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5-046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7 元(含税)。截至 2024
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年末,公司总股本为 6,393,980,683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7 元(含税),以此计算本期
拟分配现金利润总额为 81,203.55 万元。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当前公司仍处于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尚
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涉及差异化分红,公司可转债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开始转股。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6,393,981,723 股,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
生变化,国投转债自 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7 月 16 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6 日的总股本与 2025 年 7 月 9 日收盘后总股本一致,为 6,393,981,723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93,981,7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国投转债发行后,
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
价格的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2)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规定,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体详见公司同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问题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综合部(董办)
联系电话:010-83325163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