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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5 00:05:41

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4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30     -       2025/7/1      2025/7/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税)。本次分配不派发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总股本减少 2,472,080 股,公司总股本由 1,108,943,608 股减少至 1,106,471,528
股。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06,471,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647,152.8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30     -        2025/7/1      2025/7/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根据规定,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根据持股期限依照规定差别
化计算纳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公司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
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1-85307708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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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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