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新绿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合条件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同意以 6.1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共
计 4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34.8938 万股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巴雅尔 刘 洋 余 乐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