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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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益友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益友证英方字(2025)第02号
致: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董劼、李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
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 2049
弄 15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资格进行了验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合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36,364,68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3.5505%。
人,代表公司股份275,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96%。
份352,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法 律 意 见 书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选代表 2 名、监事推选代表 1
名及 1 名本所律师共同参与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
与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32,28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660%;19,22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5%;99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815%。
表决结果:黄建华先生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离任,冯胜钢先生自本次会议决议之
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决策委员会相关职务。
法 律 意 见 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