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5-04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3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
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08,848,360 股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122,660 股后的股本 205,725,700 股为基数,
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1,717,71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 0%。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
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05,725,700×0.3 元/股)÷208,848,360≈0.2955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
-0.295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6/24 - 2025/6/25 2025/6/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艾纯、艾利、重庆神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 元。持
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27 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
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 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8027304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