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
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73,270,285 股,扣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20,557,582 股后的股份数为 352,712,703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581,381.09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派发现金红利,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52,712,703×0.03)÷373,270,285≈0.0283 元/股
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8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9-88336635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