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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粉材: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19:05:16

证券代码:688456          证券简称:有研粉材     公告编号:2025-026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3,6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32,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恒瑞合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恒瑞盛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微纳
互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
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有研粉材证券事务部门
     联系电话:010-61666627
     特此公告。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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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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