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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街: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12:09:4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
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董事的候选人数应当等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
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
  第十二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
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需对本
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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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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