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
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应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
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公
司建立防范责任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
用清欠工作的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高度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公司
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
期自查、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避免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
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
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并提请股东会罢免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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