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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 06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2:07:4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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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专职
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人员予以纠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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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的其他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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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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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审计委员会应对该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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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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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三十一条 除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以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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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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