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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2 17:07:35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应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公司战略规划的编制、评价、调整工作;
  (二)   积极参与战略调研,向董事会提出公司战略执行、调整的建议或报告;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全体委员提供会议相关资
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
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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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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