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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 《国机通用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19:08:22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综合协调、
分工负责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舆情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证券部。
  第七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汇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和证券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
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群工作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
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及时
向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和证券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及其他舆情和管理方面的响
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维护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公司党群工作部
门和证券部。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和重特大舆情时,需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董事
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的指令,迅速组织召开舆情处置工作会议,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通报事件情况,
进行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方案,统一组织和实施新闻处置和新闻
发布工作。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措施
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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