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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越科技: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20:07:14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018】号
致: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苏州
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4:30 在江苏省昆山
市高新区晨丰路 188 号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P 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高裕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4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0,225,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0.3212%,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825,1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3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21,825,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65%。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1,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83,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1,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83,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1,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8%;反对 83,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84,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0,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反对 84,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0,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7%;反对 84,96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84,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0,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4%;反对 84,16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56%;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0,14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84,1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40,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4%;反对 84,167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8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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