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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 路维光电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3 19:02:41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
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
化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
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93,333,72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有的股份 1,215,09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92,118,630 股,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7,635,589.00(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即(192,118,630×0.30)÷193,333,720=0.298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1+
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81)÷(1+0)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019099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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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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