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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安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2:05:09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28 号
致: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 9 号
数码科技广场北区 2 层召开,由董事长权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146,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3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254,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9%。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
资格。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3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7%%。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
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3,31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401,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2,792,9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196%。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41%。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41%。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1,590,9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444%。
  投票结果为【当选】。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186,9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41%。
                                  法律意见书
 投票结果为【当选】。
 此外,本次股东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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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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