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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 山东出版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5 19:05:17

证券代码:601019         证券简称:山东出版         公告编号:2025-028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86,900,000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31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1     -      2025/5/22     2025/5/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公司股东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
司、山东出版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 元。待个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
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
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531-82098193
   特此公告。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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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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