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流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违规
人员的处理措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领导工作。公司各职能部
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公告公司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
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及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等制度,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蒋春
联系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 1 栋 301
邮政编码 518107
联系电话 0755-27109739
传真号码 0755-27109902
电子信箱 ir@uugreenpower.com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规定与要求,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二、股东投票机制
(一)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其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1)董事、监
事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
向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按所持有的投票权,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投票。股东将投票权以份数为单位集中或分散投给一名或数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投票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每名董事、监
事之后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股东投出的投票权份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的总投票权份数,所投的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否则该
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5)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获得的投票权份数由多到少
进行排序,票数较多者当选。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仅计算赞成票,弃权和反对票均
不予以计算,亦不用于扣减赞成票票数。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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