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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6 18:20: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
格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
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10,348,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615%。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0,348,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20,341,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
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341,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1%;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高   田                 罗丹凤
                     见证律师:
                             计天宇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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