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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知集团: 垒知集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8 00:00:0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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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 议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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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75,605,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13,629,157 股)的比例为 24.6073%。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59,567,25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2.36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
份 16,037,9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47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6,037,9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474%。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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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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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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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448,5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1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881,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787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60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6,036,1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538,79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200,365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林钰蓥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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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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