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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莱光学: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证券代码:688502        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4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6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2,8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6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3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股东南京茂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一、范浩、王陆、周威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728150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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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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