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中信博: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非授信票据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 2024 年度非授信票据业务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信博拟开展非授信票据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票据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概述
  票据业务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的开立、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
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
及自有资金保本理财(属于结构性存款)后质押开具商业汇票等,保证企业经营
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银行通过系统化管理,为客户实现票据流动性
管理的要求,该业务能全面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客户票据管理成本,提高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并能有效降低公司票据风险。
  (二)合作银行
  公司拟挑选资信好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苏州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华夏
银行、江苏银行、工商银行、汇丰银行、农业银行等)合作开展上述业务的票据
开立、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
等业务。
  (三)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业务的开展期限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四)实施额度
  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票据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
作银行开展票据业务开立、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结构
性存款质押、票据池形式等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在前述业务期
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五)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为票据的开立、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
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结构性存款质押、票据池形式等多种担保方式。
  二、开展票据业务的合理性和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中,收款形态多变,公
司结算收取既有电汇,又有商业汇票。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采用开具商业汇
票的结算方式居多。
  (一)公司可以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后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
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增加资金收益,
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二)收到商业汇票后,公司可以通过票据业务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
行进行集中,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
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管理的成本。
  (三)公司可以利用票据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
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
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三、票据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一)流动性风险
  公司在申请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结构性存款质
押等形式的质押业务时,在合作银行需开立相应的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标的到
期解出后存放的临时账户。公司开展票据业务,在申请票据质押业务(含票据
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项下
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
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
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针对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结构
性存款质押等形式的质押业务,公司可以通过活期存款或者质押标的解出的资
金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针对票据池业务,公司可以通过用新
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及活期存款补足等形式解除这一影响。
  (二)担保风险
  公司申请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结构性存款质押
等形式的质押业务时,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
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标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质押标的到期不能正常
解出,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公司申请票据池业务时,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
请开具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
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
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
票据质押、结构性存款质押等形式的质押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
对接,建立质押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质押标的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
公司活期自有资金及时补足,保证质押标的安全和流动性。
  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质押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
建立票据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
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协议(含质押协
议),具体事项操作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审议程序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 2024 年度非授信票据业
务额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 2024 年度非授信票据业务
额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票据业务将有利于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管理的成本,
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预计 2024 年度非授信票据业务额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业务将有利于减少公司对商业汇票管理的成本,优
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对此议案表示赞同。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信博开展非授信票据业务减少了公司资金占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已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提交通过东大
会批准。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博《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
核查,保荐机构对中信博开展非授信票据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