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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新材: 晶华新材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授
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提请授权事宜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自查,论证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的20%。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
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
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
过35名(含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
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
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和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
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
内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
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公
司章程》和本议案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及其他法律文件;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
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
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或终止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宜;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股本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
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
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
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授权期限内,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及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和时间,
且须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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