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欧莱新材: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
“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
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
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
的意见。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
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
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
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3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南方资产”)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子公司”)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录等资料及中保投基
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认缴出资总额      1,055.77 亿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人名录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截至 2024
年 2 月 22 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比例      性质
                            (亿元)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55.77   100%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均持有中保有限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
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有限以
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
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
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
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
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上海龙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41)、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6)、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49)、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58)、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68830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8)、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
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 2023 年 9 月的财务
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
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南方资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南方资产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8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287788
法定代表人       肖勇
注册资本        33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0 号院 3 号科研办公楼 6 层
            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方资产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方资产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南方资产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集团”)持有南方资产 100%股权,为
南方资产的唯一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兵集团 100%的股
权,为南方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南方资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南方资产确认,南方资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
科技工业的核心力量,是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性企业。中兵集团拥有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40 多家工业企业,拥有研究院所 4
家、研发中心 3 家,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有生产基地或营销机构,形
成了军品、汽车、摩托车、车辆零部件、光电产品等主业,产品销往世界 100 多
个国家和地区。截至 2022 年底,中兵集团资产总额为 4,112.98 亿元,营业收入
亿元,营业收入 1,420.84 亿元,净利润 81.05 亿元。中兵集团连续多年跻身世界
   南方资产是中兵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33 亿元。作为中兵集团的产业
投资平台,南方资产配合中兵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战略投资。近年来,南方
资产围绕中兵集团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控
股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已在特种装备、汽车零部
件、新材料、输变电、光电、医药、金融等领域拥有参控股企业 41 家,产业布
局成效显著。因此,南方资产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南方资产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南方资产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1)南方资产将积极协调和促进中兵
集团内高新材料领域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就产品开发设计方面展开产业合作交流
探讨。中兵集团下属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学集团”)与发行
人同处靶材行业,中光学集团主要从事光学器件以及光学材料相关业务,为下游
平板显示、光学玻璃、家电行业提供金属与陶瓷旋转靶材产品,以及为光学行业、
节能玻璃、医疗行业提供平面矩形靶以及异形靶等产品,与发行人在拓宽产品应
用领域、丰富产品种类、开拓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南方资产将
积极协调促进中光学集团及旗下从事光学靶材研发企业与发行人展开合作探讨,
促进产业协同效应;2)南方资产成立于 2001 年,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供应
链金融、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与全面的专业能
力。南方资产将充分调动自身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
作的专业化服务。同时,南方资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活跃度,积累了深厚的
产业、金融资源,南方资产将在与发行人的合作中,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金融、
产业资源,提升资本运作能力。
   中兵集团已就南方资产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投资的说明》,同意
南方资产协调中兵集团内经营溅射靶材相关业务的企业与发行人开展合作,中兵
集团也将积极推动相关企业与发行人在溅射靶材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此外,南方资产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09)、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68856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91)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
  因此,南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南方资产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南方资产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中金财富确认,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截至 2023 年
(以下简称“北京昆仑”)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中金公司持有其少量权益的情况,
中金公司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约为 0.0059%;发行人股东国投(广东)科
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创业基金”)向
上逐层穿透,存在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央汇金”)间接持有其少量权益的情况,中央汇金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约
为 0.0074%;发行人股东北京昆仑向上逐层穿透,存在中金公司的股东海尔集团
(青岛)金盈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少量权益的情况,海尔集团(青岛)金盈
控股有限公司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0.0003%;中金公司关联方中投保
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国投创业基金 3.33%财产份额,
国投创业基金持有发行人 5.88%股份,因此,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约为 0.1958%。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进行跟投,中金
财富已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中金财富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创板试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
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其根据前
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跟投,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
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获得配
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
过 20%。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
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
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
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
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
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
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
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
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
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
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11,206 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
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初
始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 2,000,560 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
价格之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
诺认购金额,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
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 A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及《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
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
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
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5-01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