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
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包括: (2)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见》、
等有关规定。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形。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