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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华科技: 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30 00:00:00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事项专项说明如
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德勤对公司出具的 2021 年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财务报表附
注五、19 及附注十二披露,公司之子公司山东罗克佳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罗克”)作为买方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与卖方聊城市安泰城乡投资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安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向聊城安泰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列报于合并资产
负债表中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根据合同约定,如房屋在合同签订三个月内
无法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聊城安泰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 3
日内无息退还山东罗克支付的全部款项。公司管理层称,由于聊城安泰未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山东罗克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解除与聊城安泰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及 4 月 29 日,山
东罗克分别收到聊城安泰返还的人民币 2,000 万元和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款项。
  德勤注意到,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买卖房屋交易标的的楼层位置、
面积、价款等基本合同条款。无法就该交易的商业实质和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因此,德勤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
产”的上述金额进行调整。
  二、董事会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
公司存在的风险。对于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董事会尊重其独
立判断,同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
决相关事项,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针对公司合同审批及签署时未进行必要和合理的质疑,公司之子公司山东罗
克佳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卖房屋标的的楼层位置、
面积、价款等基本合同信息,公司已对该合同实施了解除手续,截至本报告发表
日已收回全部款项。公司将督促分子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加
强法务审查的力度,通过内部审计强化监察工作,确保《合同管理办法》有效执
行。此外,公司将对合同审核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排查,依据排查结果采
取纠正措施。
  (以下无正文)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