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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荣科:控股股东仍为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来源:证星董秘互动

2026-09-10 12:00:25

证券之星消息,ST荣科(300290)09月10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董秘您好,感谢回复。我不是询问荣科科技自身控制权,我想问的是:公司披露的股权穿透图里,已经看不到超聚变和本公司同属豫信电科控制关系,请问该穿透信息发生调整,是超聚变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还是仅仅是披露口径修改?请针对该问题正面答复,不要笼统回复以定期报告为准,谢谢。
ST荣科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股股东为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均未发生变化。超聚变相关情况请以其公开披露文件为准。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董秘好你回复公司与超聚变产品不涉及同业竞争事项,那么在智慧城市,算力集成等业务当面如何解决?交易所规定:业务定位划分、上下游区分、形式隔离,只能作为五年期限内的过渡安排,不能作为承诺到期后的最终解决方案。2026‑11‑26到期日节点,监管核验标准不是“产品是否区分”,而是有没有完成承诺三选一:资产注入、对外转让、关停注销竞争业务;其他方案必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回避表决)才有效。请回复
ST荣科董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之4-1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从各个维度,包括:主营业务、目标客户、应用场景与市场是否重叠;核心技术、经营模式、销售渠道是否相同或可替代;竞争方业务的收入、毛利占比,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与超聚变均不构成同业竞争事项。

投资者:董秘您好,荣科科技与超聚变实际控制人均为河南省国资委。目前实控人体系出具文件为超聚变IPO提供支持背书,请问同为体系内上市公司,为何实控人未出面实质性推动化解荣科科技巨额违规担保问题?该担保直接导致公司被ST,损害全体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是否已向河南省国资委、豫信电科书面请示协调化解担保风险?有无相关请示记录?实控人对此给出过哪些明确处置意见与时间安排?请正面回复
ST荣科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目前公司坚持“司法应诉+协商化解”双线并行:一方面积极主张案涉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同时不放弃与债权人及原责任方谈判协商,推动以资产置换等方式解除公司担保责任。控股股东豫信电科自违规担保事项披露以来,一直积极协调河南、辽宁两地国资建立对话,促进促进多方会商磋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违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董秘您好,感谢回复。您回复表述为“相关产品不涉及同业竞争”,我希望公司正面、完整明确答复:荣科科技与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主体整体业务层面,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不要局限于部分相关产品。超聚变IPO首轮问询已经将同业竞争列为核心审核问题,包含系统集成、数字化总包业务。请针对两家公司整体业务关系予以明确肯定或者否定,谢谢。
ST荣科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之4-1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认为,从各个维度,包括:主营业务、目标客户、应用场景与市场是否重叠;核心技术、经营模式、销售渠道是否相同或可替代;竞争方业务的收入、毛利占比,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商业机会让渡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与超聚变均不构成同业竞争事项。

投资者:董秘您好,公司目前ST风险根源来自前实控人何任晖任职期间形成的多笔违规担保,直接造成上市公司账户被冻结、经营受损、全体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请问:1、上市公司针对何任晖,已经采取了哪些法律追偿措施?有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有没有申请财产保全?2、如果暂未提起诉讼,是什么原因
ST荣科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充分理解并高度重视广大中小投资者因违规担保事项的关切。公司已采取的追责与追偿措施包括:一是已于2026年6月16日正式函告前任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国科能源有限公司及公司原董事长、总裁何任晖,要求其全面清查历史违规担保事项,并向债权人偿付案涉贷款本息,或提交可有效解除公司担保责任的具体解决方案;二是公司正统筹推进对前任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方的追责与损失追偿工作。后续公司将结合案件审理进展及律师意见依法推进追偿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董秘好提问:2021‑11‑26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时,河南超聚能当时属于豫信电科控制主体;2021年12月底之后才通过基金重组,把豫信电科直接持股降至0.09%。出具承诺函当时,河南超聚能、超聚变是否属于承诺函约束的“本企业控制下属企业”?控股股东是否认为,承诺出具完成之后通过调整股权架构,即可将该主体排除承诺约束范围?该观点是否取得律师明确专项核查意见,是否对外披露?
ST荣科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豫信电科2021年11月26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尚在有效期内,控股股东正按承诺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项。承诺函中提到的“目前可能存在业务重叠的资产(或者业务)”主要为豫信电科全资子公司河南云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豫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建设运营,与荣科科技业务产生一定的重叠。2023年5月,河南云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调整已变更经营范围,现已不存在重叠的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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