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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蓝特光学(688127)9月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66.24万元,占总成交额5.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9-10 03:14:13

截至2025年9月9日收盘,蓝特光学(688127)报收于31.36元,下跌4.1%,换手率1.63%,成交量6.56万手,成交额2.0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9月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66.24万元,占总成交额5.1%,呈现主力资金明显流出态势。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蓝特光学拟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66.24万元,占总成交额5.1%;游资资金净流入875.96万元,占总成交额4.19%;散户资金净流入190.27万元,占总成交额0.91%。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获4票同意;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获7票同意,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获7票同意,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选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获7票同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获7票同意。相关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合法有效。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36元/股调整为8.16元/股,2024年计划由9.23元/股调整为9.03元/股,监事会认为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设置,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现任监事会及监事仍履行职责。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9月24日14:00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当日交易时间段及9:15-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7日。会议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增选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可通过现场、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联系方式:郑斌杰、陈夏晟,电话0573-83382807,邮箱IR@lante.com.cn。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修改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职权,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优化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等决策程序。同时修订及制定多项内部治理制度,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事宜。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接待行为,加强与媒体、投资者的沟通,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接受调研、采访、参观等活动,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守信原则,严禁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实施接待工作。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不接受调研。接待前需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做好记录并存档。重大事项沟通需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披露未公开信息,违规泄漏应立即公告。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不得滥用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并采用代称、汇总等方式处理。相关事项需登记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已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在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公司应持续跟踪进展,信息泄露或传闻出现时应及时核实披露。不符合条件的暂缓、豁免行为将被追责。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保密。公司须对定期报告进行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签署书面确认意见。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制度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管理、违规责任等内容。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规范董事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稳定及股东权益。制度适用于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等原因离职的情形。董事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影响专门委员会构成,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申报其个人信息。董事须在离职五日内办妥工作交接,继续履行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持股总数的25%。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工作,提升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定,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公平公正。评价标准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需轮换。聘期1年,可续聘。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审计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为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定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开具票据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禁止“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额多批”等形式。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包括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应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财务负责人应拒绝任何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并及时报告。资金占用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抵债需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用于非募投用途。公司须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变更募投项目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新项目情况。公司每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增强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应重视投资者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分配政策。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包括:提取10%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弥补亏损后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在满足盈利、无重大资金支出等条件下,应采取现金分红。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发展阶段不同,现金分红占比分别不低于80%、40%或20%。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决议后,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派发。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风险,合理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决策。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信息收集与建议,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出资手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策划、论证与实施。重大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签订投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定期监督与审计,确保投资安全与效益。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须按审批权限执行,相关人员因失职或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严禁擅自签署担保文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反担保,且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担保对象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较强偿债能力。董事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存在财务造假、逾期记录等情况的不得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务的办理与跟踪管理。如被担保人违约,公司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制度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担保行为将追责。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董事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程序合规、披露规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交易涵盖资产买卖、投资、担保、财务资助等。审议程序根据交易金额和性质确定,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回避表决。部分交易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至少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解除职务。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费用支持,保障其知情权和工作便利。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会议筹备、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等事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事项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名非关联董事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董事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提案需属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会议通知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10年。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319.24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嘉兴市秀洲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光学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等研发、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明确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发行新股、回购股份,回购情形包括减资、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解散须依法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并调整授予价格。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9.03元/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8日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调整授予价格。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8.16元/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关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历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5年6月10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36元/股调整为8.16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23元/股调整为9.03元/股。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及法律意见书均同意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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