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2件苏农银行(603323)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5)苏0509民初43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被告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X公司借款本金8.2万元,支付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按年利率7.5%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扣除38.82元)、罚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8月26日,以1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至9月24日,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以12.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3月30日,以12.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至6月7日,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至7月30日,以11.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至9月24日,以1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以10.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20日,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22日,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至2月22日,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至4月24日,以8.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5年3月31日
案号:(2025)苏0509民初437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X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按年利率6.05%计算至2025年1月18日,扣除65.03元)、罚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9日按年利率9.0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复利(分别以2022年9月21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应于每月21日支付但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各期逾期之日按年利率6.05%计算至2025年1月18日,以借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5年1月19日按年利率9.0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江X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木渎支行应解汇款户,账号:0706********,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木渎支行) 三、如被告张某某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江X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位苏州市沧浪区××街××号××室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22)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8××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编号为苏农商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5年3月31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