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7-21 06:33:10
截至2025年7月18日收盘,德林海(688069)报收于22.95元,上涨0.88%,换手率0.67%,成交量7527.0手,成交额1718.57万元。
7月18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03万元,占总成交额0.35%;游资资金净流入56.69万元,占总成交额3.3%;散户资金净流出62.71万元,占总成交额3.65%。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胡明明、孙阳、马建华、许金键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郭昱、王岩、季润芝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郭昱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胡明明、孙阳、马建华回避表决。-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胡明明、孙阳、马建华回避表决。-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8月6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并于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说明。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四项议案。- 第一项议案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实施该计划。- 第二项议案为《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办法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项议案为《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第四项议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此举符合最新法律规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取消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上述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为无锡市滨湖区康乐路9号公司会议室,时间为13点00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9:15-15:00。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议案。此外,还将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17:00。会议联系方式:无锡市滨湖区康乐路9号,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收到之日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等情况,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届满未获连任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离职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所有涉及公司的文件等资料,并签署确认书。如涉及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制度还规定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况,公司有权追责并要求赔偿损失。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人郭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影响独立性的关系。本人无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包括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财务管理副教授职称。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本人已经通过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声明人:郭昱,2025年7月18日。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郭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及信用记录等情况,郭昱女士已书面同意出任。提名人认为郭昱女士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郭昱女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领域工作经验,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郭昱女士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等影响独立性的人员。其无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立案调查,未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无重大失信记录。郭昱女士不是因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不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副教授职称。其已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提名人保证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本人王岩,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必需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等情形。无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包括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本人已经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响。如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将按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声明人:王岩,2025年7月18日。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四届董事会拟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提名胡明明、孙阳、马建华、许金键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岩、郭昱、季润芝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郭昱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参加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所有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公司将于2025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新一届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就任。现任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的贡献表示感谢。
2025年7月18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进行了多项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内部审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内容。此外,公司还制订和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共计29项制度。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人季润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等要求。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情形。无最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材料。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已经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将按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声明人:季润芝,2025年7月18日。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季润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及有无重大失信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已参加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等情形。被提名人无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被提名人不是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未超过三家,在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被提名人已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包括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合同、重大亏损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特定情况下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该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2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事项等。股东会召集由董事会负责,特定情况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提案需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或15天发出。股东会表决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应设置会场,提供网络投票便利,确保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制度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主体资格、执业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等条件。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包括制定政策、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提出建议、监督评估等。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等,确保公平公正。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财务中心准备、提交审议、资质审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步骤。审计委员会需对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并发表审核意见。改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并披露相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下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审部负责检查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财务信息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内审部有权召开审计会议、参与经济决策论证、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产、参加相关会议、调查取证、提出改进建议等。内审部每年至少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期限为十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由内审部负责,年度报告披露时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审部根据年度计划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充分交流沟通,确保结论准确客观,审计结果需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公司应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违反制度的内审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审议批准生效。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特定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度规定了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包括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期间、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此外,制度明确了减持方式、比例及时间限制,例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且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制度还规定了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责任与处罚措施。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或关联企业任职,且不得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普通董事相同,连任不超过六年。独立董事需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独立董事主要职责包括参与董事会决策、监督利益冲突、提供专业建议等,拥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确保其有效履职。独立董事需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任期结束后仍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决策,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确保关联交易公允性。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涵盖资产买卖、对外投资、研发项目转让、许可协议、担保、租赁、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财务资助、放弃权利等。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正公开原则,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交易决策权限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三级,具体标准根据交易金额和性质确定。股东会审批重大交易,董事会审批较大交易,总经理审批小额交易。制度还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豁免审议和披露的情形。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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