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7日三盛退(30028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一)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福州盛百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易富利)与三盛教育同受林荣滨实际控制。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与林荣滨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2月至7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累计转出资金5.76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7%、22.60%,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9月30日收回全部占用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林荣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2022年2月至6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广东三盛向福州盛百威、珠海易富利转出资金3.65亿元,转入资金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3.98%。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应当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二、三盛教育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28日,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丰投资)与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太力科拟受让卓丰投资持有的三盛教育7,411.2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0%。2022年9月30日,卓丰投资与太力科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19.80%表决权委托给太力科行使。三盛教育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等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权益变动前,三盛教育的控股股东为卓丰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林荣滨、程璇,权益变动后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德斌。经查,太力科为曾赳雄实际控制的公司,上述权益及表决权变动导致三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赳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三、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曾赳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与太力科、深圳金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环)、湖南虹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虹浩)、深圳市鸿图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鸿图)、湖南省泓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泓坤)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太力科、深圳金环、湖南虹浩、深圳鸿图、湖南泓坤与曾赳雄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三盛教育下属子公司向曾赳雄关联方及债权方、资金中介累计转出资金36.48亿元,转入资金36.77亿元,分别占三盛教育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5.88%、227.68%,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四、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入4.5亿元定期存单,为河南昭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担保,为河南环利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三盛教育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担保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五、三盛教育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佳)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湖南大佳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2年11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50,031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51%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三盛教育2022年年度报告亦未将上述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2023年12月,三盛教育与湖南大佳签署《关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三盛教育以37,133.53万元的价格收购湖南大佳持有的天雄新材39%的股权。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39%股权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年报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六、三盛教育子公司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锰业)、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天雄锰业、麓丰售电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12月,三盛教育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与天雄锰业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9亿元价格向天雄锰业购买锰渣库等相关资产;天雄新材与麓丰售电签署《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以1.03亿元向麓丰售电购买其所持有的110KV变电站等相关资产。三盛教育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同意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披露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盛教育在相关临时报告中未按规定将上述事项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七、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天雄新材的关联交易深圳麓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麓沣)、湖南怡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怡晟)与三盛教育同受曾赳雄控制,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深圳麓沣、湖南怡晟为三盛教育的关联法人。2023年3月,三盛教育的控股子公司天雄新材向深圳麓沣销售废旧材料,交易金额1,941.38万元。2023年11月,天雄新材向湖南怡晟销售电解锰产品,交易金额2,204.73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八、三盛教育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4月30日,三盛教育未按规定在2023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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