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20日*ST威创(002308)新增2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局〔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威创股份、陆克平、刘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控制台 州市中数威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中数威科)决定威创股份董事 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进而取得威创股份董事会控制权。陆克平不晚于 2023 年6月19日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但其未告知威创股份相关情况。威 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 告披露“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企业最终控制方是无实际控制 人”,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 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9月20日,陆克平实际控制的阳光集团与刘钧实际控制的江西省西 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签订《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且各方均已 部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协议安排,西岭能源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威创股份控 股股东中数威科的控制权,构成协议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行为,西岭能源实际控制 人刘钧构成收购人,且将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成为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刘钧采取 协议方式收购威创股份,但在协议达成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陆克平未 告知威创股份其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签订前述《股权转让合作框架协议》后,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刘 钧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自然人。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刘钧实际控制 威创股份中信银行账户与其本人控制的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在未经过威创股份内部资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威创股 份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1,436,900,000 元,转入资金 110,000,248 元。净转出的 1,326,899,752 元被刘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威 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 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克平实际控制威创股份后,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阳光集团成为威创股份的关联法人。2023年8月15日至9月 15 日,威创股份以预付采购款名义对外划转540,000,000元为阳光集团的民间借 贷提供保证,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占威创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27.36%。2023 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阳光集团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 向威创股份归还540,000,000元。威创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且2023年三季 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东证监局〔2025〕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威创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4 年4月30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4 年5月6日起停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30 日,威创股份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 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 行政处罚决定:对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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