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19日凯瑞德(00207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凯瑞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 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 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 40,405.97万元、37,935.51万元、21,653.04万元、17,382.8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 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 99.68%。 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23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24 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蜂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 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11,593.57万元、20,000万元。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 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 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 定披露,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凯瑞德未按规定及时披露55笔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39笔未相应在 公司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6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 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17年12月26日,凯瑞德签收汪东风诉其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汪东风案)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5,832.65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2020 年9月至10月,凯瑞德签收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以下简称永惠源案)、泮戴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泮戴 妮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76.75万元,公司分别直至2021 年1月30日、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5笔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及汪东风案、永惠源案、泮戴妮案,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 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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