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29日天首退(00061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 被处罚当事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首发展或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 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 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以下简 称键合材料业务)。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 金丝及蒸发金产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 丝及蒸发金产品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 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 银行账户,各环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 等工作均由天首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 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 的《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六、对李秀华、姜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4月2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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