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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合纵科技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4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12-27 03:33:07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25日合纵科技(30047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合纵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刘泽刚时任合纵科技董事长,同时担任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茂联)董事长,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天津市 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联)执行董事。浙江盈联、天津盛联为天 津茂联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天津茂联、浙江盈联、天津盛联 为合纵科技的关联法人。 合纵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纵电力设备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华环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联、浙 江盈联、天津盛联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累计提供 资金50,848.06万元,分别占合纵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已收回上述资金。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同时,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合纵科技应当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合纵科技未按规定 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泽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韦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晓屹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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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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