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05.6%、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113.7%、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107.5%、中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13.7%,沙特阿拉伯涉案企业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及沙特阿拉伯其他企业反倾销税均为52.4%,美国涉案企业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反倾销税为135.7%、美国其他企业反倾销税为142.5%。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