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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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22:07:10
(原标题:一场“挖人”引发3.8亿技术侵权赔偿:创世纪二审判赔翻近30倍,多重推定引发争议)
国内高端机床装备领域窃密数量最多的商业秘密案件,二审判决后持续引发业界讨论,也备受投资者关注。
近日,创世纪(300083.SZ)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上回复投资者称,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创世纪”)重大诉讼判决3.8亿元赔偿金额,已在2025年度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被冻结股权的子公司目前仍由公司运营管理,冻结暂不涉及控制权转移,上述冻结属执行程序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构成实质影响。
这桩案件源于多年前的一起“挖人”。2017年,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为“精雕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雕公司”)前员工田某在离职前,窃取了超3.7万份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技术文档,随即入职深圳创世纪,用窃取的技术资料设计、生产相关玻璃机。
案发后,田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在民事诉讼中,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深圳创世纪和田某被判连带赔偿3.82亿元,为一审判赔金额的近30倍,创下国内高端机床领域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新高。
该案还写入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向市场传递出严厉打击技术窃密的信号。
随着判决生效,围绕这笔3.82亿元赔偿的争议并未结束。
案件中多个关键事实认定是否可以通过多重推定;3万多份图纸技术文档未经全面审查,能否认定为一项整体性的商业秘密;侵权产品的范围界定是否过大;100%的技术贡献率在复杂的工业装备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否存在泛化,一系列问题引发争议。
近日,创世纪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创世纪事前并不知晓田某的窃密行为,并对二审判决持有重大异议,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两次再审听证已经完成。
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强化,应当建立在边界清晰、事实充分、计算精细的基础之上。本案涉及多项争议,相关裁判思路若被后续同类案件援引,或将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规则以及制造业技术人才流动产生较大影响。受访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再审程序对相关争议作进一步审查。
针对案件存在相关争议事宜,时代周报记者9月7日拨打了精雕公司的官方电话想就此事进行采访,但是对方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给精雕公司官网邮箱发去了采访提纲;9月28日,精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时代周报记者称,需和相关领导沟通后再作回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从1280万到3.82亿,一起跳槽引发的天价赔偿
这一场横跨刑事、民事程序,历时七年的商业秘密纠纷,缘起于一名资深工程师的跳槽。
田某在精雕公司任职10余年,长期从事数控机床研发设计工作,签订员工保密书,于2017年3月26日离职。他在离职前1个多月,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窃取37340份机床图纸与技术文档。
据公开判决信息,这是目前国内高端机床领域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数量最多的案件。利用该数据库,可以制造出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数控机床。
离职仅4天,田某入职竞争对手深圳创世纪,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工作中使用化名“仝欣”。同一时期,深圳创世纪还通过第三方从精雕公司获取了一台类似型号的机床。
加入深圳创世纪后,田某使用从精雕公司所窃取的技术秘密,短时间内为深圳创世纪设计开发B-600A-B型机床,协助深圳创世纪销售相关设备的成交数量达 50台,成交金额累计1200万元。田某承认,深圳创世纪经其本人同意将仿制出来的玻璃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这些细节后来也成为二审法院认定深圳创世纪“故意侵权”的重要依据。
2018年,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据创世纪表示,同年12月,公安机关来到深圳创世纪,对田某进行搜查和讯问的同时,将公司主要高管分别隔离询问,对公司办公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了地毯式搜查。
后来,田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1年10个月,罚金10万元,刑事生效判决认定田某给精雕公司造成损失215.468万元。
刑事案件结束后,民事诉讼随之展开。2019年下半年,精雕公司起诉田某和深圳创世纪,索赔9200万元;2022年2月,索赔金额提高至约3.82亿元。
精雕公司在二审中称,本案实为一起两被诉侵权人有计划、有预谋且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地大规模窃取权利人“海量”数控机床图纸及技术文档,进而广泛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可谓是建国以来发生在高端机床装备领域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数量最多、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数量最多、侵权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
二审判决认为,深圳创世纪“应知明知”田某对精雕公司实施了窃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所涉机密图纸,构成共同侵权,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二审中,两被告被判罚3.82亿元,较一审的1280万元翻了近30倍。
创世纪对这一认定持有异议,其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公安机关围绕“深圳创世纪是否与田某串通”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专项侦查,逐一核实了深圳创世纪是否掌握精雕公司技术资料、是否给予田某不合理的报酬、是否对田某的行为知情等,侦查结论均为否定。最终,公安机关排除了深圳创世纪共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
创世纪强调,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没有任何聊天记录、邮件、传输日志、共享记录或者公司服务器日志等,能够体现田某向深圳创世纪移交图纸的痕迹,公司设备中也未发现精雕公司的任何图纸信息。
时代周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关于该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律意见书显示,多位知名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深圳创世纪“明知应知”田某窃密并构成共同侵权,缺乏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联络的直接证据,不符合“高度盖然性”的推定标准,在此基础上认定“侵权恶意”并适用天价惩罚性赔偿,缺乏实体法依据。
从2个秘点到整体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范围认定争议
除了故意侵权争议之外,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
在一审中,法院以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所确定的范围为基础,将涉案技术秘密限定为秘点1和秘点2;到了二审,法院则认为这一界定系对精雕公司主张范围的不当限缩,将保护范围扩张为田某非法窃取的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所共同承载的“整体技术信息”。
不过,二审法院未对精雕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是否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进行全面审查。
“两审法院在保护范围界定上的巨大差异,直接决定了秘密性审查对象、侵权比对范围以及损害赔偿计算基数的全部差异,是本案一切争议的起点。”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在本案中,精雕公司提交的仅是图纸目录而非图纸本体,深圳创世纪无法通过目录知悉其主张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的内容,更无法针对性地进行抗辩和举证。
深圳创世纪对本案中举证责任转移持有异议,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其举证义务似乎被抬高到难以实现的程度。
有法学专家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将全部图纸不加区分地整体认定为商业秘密,不仅模糊了保护边界,还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隐性转移。被告若要反驳,则需在数万份图纸的规模下,逐一证明其中哪些是公知信息、哪些已因使用公开而丧失秘密性。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业内看来,二审法院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扩展为“系统性技术信息集合”,意在强化司法对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但是这种强化应当建立在边界清晰的基础之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程永顺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法院将数万张图纸整体作为一个秘点认定,将秘点认定从“拆碎式”转向“整体式”。这一转型的直接后果是,法院无需再对图纸中哪些具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进行逐一审查,而是以“整体”的非公知性替代了对每一具体技术信息的审查。
程永顺认为,对于数控机床这一包含大量标准件、通用件和公开技术的行业而言,这种整体认定的做法意味着大量本应接受非公知性审查的公知信息被“搭便车”纳入了保护范围,这种过度扩张的保护边界不仅可能不当侵占公有领域信息,也可能背离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初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李宗辉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在确定涉案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这一基础性问题上,该案以理论推演而非证据组链的方式,没有使涉案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明确化和特定化,违背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民事审判的比例原则,导致了对涉案商业秘密的过度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定损害。
“整体保护路径和秘点保护路径到底该怎么样适用,这可能需要最高院通过再审给出一个更加清晰的指引。同时,不同类型技术秘密对涉案侵权产品利润的技术贡献率如何确定,也需要最高院通过再审予以厘清。”李宗辉说。
入职后所有玻璃机均被认定侵权,范围缘何扩展?
技术秘密范围扩张到“整体技术信息”后,侵权产品的认定范围推定同样引发争议。
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认定田某入职深圳创世纪后,深圳创世纪面向市场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B-600A-B、B-540F等型号的玻璃机,均是利用田某窃取的精雕公司涉案技术秘密所制造。
“创世纪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供其任何一款玻璃机产品的完整图纸,哪怕是三维造型数模图,明显悖于常理。”二审判决特别提出。
对于为什么无法提交完整图纸,创世纪回应时代周报记者称,其玻璃机产品中约70%的零部件是外购件和标准件,比如主轴、丝杠导轨、冷却系统、电气系统、数控系统等,这些部件的图纸由供应商持有,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创世纪作为主机厂本身不持有也无权提供这些图纸。
“在精雕公司主张的‘整体技术信息’载体本身未到案、具体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要求我们逐一提交所有产品图纸进行同一性比对,缺乏比对的前提和对象。”创世纪方面称。
二审判决还提出,田某入职深圳创世纪给后者带来的最显著变化,就是使玻璃机迅速成为深圳创世纪的业务新增长点。
创世纪的前身劲胜智能于2015年收购深圳创世纪,后者当时主营产品为钻铣攻牙机。创世纪强调,深圳创世纪2015年就已经批量供应玻璃机,2017年田某入职时玻璃机业务已经在正常运营。其向时代周报记者提供的2015年、2016年年报、调研纪要等多份材料显示,田某入职前,深圳创世纪已经研发、生产、销售多款玻璃机产品。
“B-540F等多款玻璃机在田某入职前就已研发完成并批量销售,深圳创世纪有完整的设计图纸、BOM表、生产订单、采购合同、销售记录、公开宣传等,因田某当时还没有入职,这些产品不可能来源于精雕公司的技术。”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不过,二审判决也指出,即便深圳创世纪在田某入职之前有研发玻璃机并提出相关专利申请的情况属实,亦不能由此当然得出深圳创世纪后续从未使用精雕公司技术秘密的结论。
这意味着,这些新证据能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仍具不确定性。
谈及玻璃机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称,这是整个3C产业链的市场红利,行业多家企业都在这个时期实现了玻璃机业务的快速增长,不能把行业性增长简单归因于某一个技术人员。
创世纪认为,玻璃机本身技术门槛不高,是在小型数控铣床基础上更换磨头和防护部件改装而成。公司借助珠三角成熟的供应链体系,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这才是业务增长的真正原因。
对于侵权产品范围的推定,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
李宗辉认为,对于涉案“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技术文档”中所包含的其他未公知信息,即便是承认其构成技术秘密,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也只应认定存在田某的非法获取行为,而不能当然推定深圳创世纪存在使用行为,更不应推定深圳创世纪在田某入职后生产的所有型号玻璃机,都是侵害精雕公司技术秘密的产品。
“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泛化的风险,那么所有接触过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都会存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被新单位使用的风险,即便是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已经适当履行且期限届满,而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李宗辉称。
从15%到100%,技术贡献率推定惹争议
侵权范围决定赔偿基数,而技术贡献率100%的推定,则是赔偿数额从千万跃升至3.82亿的主要原因,这也是该案二审判决引发争议最大的地方。
一审判决中,法院按照15%的技术贡献率,计算深圳创世纪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二审则认为,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创世纪公司相当于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地获取精雕公司海量的数控机床技术信息数据库, 故涉案技术秘密对创世纪公司制造的所有型号玻璃机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均应推定为100%。
这一推定在复杂的数控机床产业中,存在不少争议。从技术构成来看,玻璃机通常包括机床本体(机械结构)、数控系统、伺服驱动系统、传动系统与检测反馈系统等核心部分。
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本案所涉的数控机床,属于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等多领域技术高度集成的复杂系统,其利润的形成是多重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够独立支撑全部产品价值。
“二审判决在未对侵权获利中的涉案技术贡献与其他技术、非技术贡献进行全面审查与合理剥离的情况下,直接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整机利润全部归因于涉案技术秘密,将侵权人通过合法经营要素所形成的正当收益一并计入赔偿范围,实质上超出了‘填平’的范畴,构成了变相的超额赔偿。”创世纪说。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技术贡献率100%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且违背技术逻辑与产业常识。
“100%技术贡献率推定偏离了填平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双重要求。”程永顺认为,将机械设计类技术秘密的贡献率推定为100%,相当于无视了数控系统、伺服系统等其他技术子系统对整机价值的独立贡献。另一方面,相当于把全部商业收益全部归因于涉案技术信息,忽略了其他生产要素的独立价值贡献。
李宗辉也认为,本案不适用100%的技术贡献率,数控玻璃机床的技术突破本身具有较高难度,但并非只能依靠精雕公司涉案技术秘密,才可以研发生产的新产品。
对于二审判决中的整体性保护和技术贡献率推定,也有知识产权领域专家持不同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认为,二审判决上述认定思路是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被告并未提交可以支持适用技术分摊规则和不予赔偿的证据,而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排除了适用技术分摊的可能性。因而本案判决以被告整体产品销售利润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数是符合损害赔偿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是合理的。
程永顺表示,在复杂装备制造案件中,“整体性使用”究竟是一种应经充分事实证明的法律评价,还是一种可替代具体事实证据的推定方法,本身即存在疑问。未来,这一终审裁判规则如被广泛援引,可能导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基数计算普遍虚高,损害司法赔偿的精确性与客观性。
惩罚性赔偿,严惩还是泛化?
在100%技术贡献率之上,二审又进一步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这同样引发争议。
二审判决认为,结合田某、深圳创世纪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特别是考虑到深圳创世纪在本案中存在的多项不诚信诉讼行为,将该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3倍。
根据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生效时间,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中仅对2019年4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之间的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对深圳创世纪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论述,主要集中在2017-2018年之间生产销售涉案的相关玻璃机的行为。
李宗辉认为,二审判决对2019年4月23日以后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论述较为模糊。二审判决指出,在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田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况下,深圳创世纪仍继续制造和销售玻璃机并在其官网展示各种型号玻璃机,持续侵蚀精雕公司的玻璃机市场份额。
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表示,公司研发的玻璃机不存在整体侵犯精雕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形。其一,公司从未获取和持有精雕公司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未教唆、引诱或帮助田某窃取精雕公司的技术秘密;其二,公司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和研发证据;其三,创世纪B-550E、B-400E等型号产品是田某离开创世纪以后研发的产品,与精雕公司主张的“整体技术信息”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B-550E、B-400E等型号产品涉嫌侵权。
多位法学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称,深圳创世纪在刑事案发后即主动停产涉案产品,未存在明知产品涉案而拒不停止侵权或者重复侵权的行为,精雕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深圳创世纪因侵权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二审判决认定的侵权销量与获利亦为推定结果,缺乏准确的财务数据支撑。在此情况下,认定“情节严重”显然也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不符。
“本案关于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方面的认定,都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之上,然后去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导致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泛化。”李宗辉表示,这容易导致后续同类案件在这两方面认定上形成不太好的示范效应。
在李宗辉看来,整体来看,二审判决认定深圳创世纪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在这样一种 "原罪" 的推定以后,觉得要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也是为什么二审判决在大幅提高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以后,又加上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二审判罚3.82亿元,这与一审判罚金额的差距巨大。
“这一差距不是建立在翔实有力的证据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种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最大不合理的地方。”李宗辉说,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应做到客观性、确定性、精细化,而不能进行过多的推定。
程永顺认为,尽管该案二审判决在打击恶意侵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公平正义层面,100%技术贡献率推定偏离了填平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双重要求,三重推定层层叠加可能弱化裁判的事实基础,惩罚性赔偿在争议基数上的叠加适用可能产生放大效应,保护客体边界扩张而举证责任未相应加重则存在程序正义的内在矛盾。
再审仍悬而未决,3.82亿大案何去何从?
二审判决生效后,这场纠纷并没有停留在判决书里。
由于深圳创世纪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2026年1月,精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创世纪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来资金开始被陆续划扣,截至3月27日累计被划扣7600.79万元。法院同时冻结了深圳创世纪持有的宜宾创世纪、浙江创世纪两家子公司100%股权,涉及数额4亿元。
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划扣属于必须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创世纪既未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的执行情况,也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迟至2026年5月14日才对外披露。
为此,7月10日,深交所向公司下发监管函;同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夏军和董事会秘书伍永兵出具警示函。
创世纪在2026年半年报中表示,鉴于案件正在执行中,深圳创世纪正在推进判决履行工作,考虑到本次执行同时涵盖金钱给付与行为履行两类事项,执行要求较为复杂,执行环节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比赔偿金额更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经营的,是二审判决中的停止侵权判项的执行范围。
二审判决判令深圳创世纪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包括玻璃机在内的数控机床”。
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按照这一界定,在技术秘密的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下,深圳创世纪被禁止制造的范围实际上涵盖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数控机床,而不仅仅是玻璃机,明显超出了涉案技术秘密可能具有的覆盖范围。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因技术秘密载体未出示、范围未明确,本案二审判决的相关判项因权利范围模糊,而面临“无法执行、难以监督”问题。
由于二审判决存在多项争议,深圳创世纪申请再审。今年5月,创世纪公告称,深圳创世纪在再审申请中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精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是请求在再审审查期间先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创世纪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最高院已先后两次组织听证,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询问,公司正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下一步通知。
这一案件最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上述争议能否获得进一步厘清,仍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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