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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期货公司,证监会新规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6-09-11 21:27:13

(原标题:事关期货公司,证监会新规来了)

【导读】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思文 李树超

期货公司迎来重要新规!

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规章。本次修订,是继2014年制定,2017年、2019年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订。修订立足期货行业实际,匹配期货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强监管、防风险导向,对期货行业的业务布局作出重大改革。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期货市场非常重要的监管文件。本次《办法》修订,体现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只增不减。

核心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准入管理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重点细化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的要求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并分别明确了申请增加业务的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

针对变更法定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例如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办法》要求期货公司报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二、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

《办法》提出: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含三方面要求:

一是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

二是明确股东行为红线。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

三是提高违规持股处罚力度。针对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三、加强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办法》强化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

明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

划定分支机构持续经营硬性标准:需配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且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

压实期货公司管控主体责任。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权,保持法人独立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首席风险官的设置。

二是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准则。

三是搭建适配的内控风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机制,对各项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五、加强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监管

《办法》以专节的形式系统规定期货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基础规范,完善期货公司展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平对待客户,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细化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统一客户资产保护、营销、禁止性行为等共性要求。

文件明确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等业务的展业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并在既有的资产管理业务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作了特别规定。

六、丰富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

一是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定,明确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要求。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期货公司及其关联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是强化信息公示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是细化行政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风险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删减部分内容:并非放松监管,避免规则重复

需要注意,虽然《办法》文字条款有所缩减,但该有的监管要求全部都在,监管力度、投资者保护力度只增不减。只是对于其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范。

具体删减章节如下:

一是删除原《办法》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主要考虑是,期货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保护的实质内容已在证监会出台的《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二是删除原《办法》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主要考虑是,现行《证券期货业网络化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证监会出台的规则能够覆盖第六章的主要内容。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推进信息科技方面的立法,以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信息科技管理。

三是删除原《办法》第四章“业务规则”中第三节“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主要考虑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等已对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做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后续配套制度修订安排

《办法》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将抓紧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同时,将指导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立、改、废、释”等工作。

期货监管司还将依据《办法》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修订完成后,将在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公布。

编辑:格林

审校:许闻

中国基金报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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