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弹财经
2026-06-26 04:08:16
(原标题:为什么中国科技公司总面临专利诉讼?原来真相是这样!)
出品 | 子弹财经
作者 | 林岩
编辑 | 闪电
美编 | 倩倩
审核 | 颂文
你是不是觉得,“专利诉讼”这个概念离你特别远?
其实一点都不远。它可能就藏在你每天用的手机、耳机、汽车里。
从3G、4G、5G,到即将到来的6G时代,科技产品越来越互联互通,也越来越离不开一套共同的技术标准。而只要用到这些标准,就可能绕不开一个听起来很专业的词:标准必要专利。
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全球市场,不少中国科技公司卷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议中。它们成为“被告”,难道真的是因为“侵权”了吗?被卷入专利争议,就一定代表不够创新、不够强吗?
答案远没有这么简单。
1、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它和普通专利存在本质区别!
标准必要专利,英文全称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它是指:为了生产某一个产品,企业必须使用、无法规避的行业通用技术标准专利。它普遍存在于通信、网络、音视频编码等需要设备互联互通的领域。
我们先想一个场景:不管你拿华为、苹果还是小米手机,互相打电话都没问题;任何牌子的耳机,也能连上任何牌子的手机听歌。
能实现产品跨品牌互通,全靠整个通信行业统一定下的一套通用标准,我们可以把这套通用标准,想象成一条所有人都得走、直通消费者市场的公路。
这条公路工程量巨大,单凭任何一家科技公司都不可能独自完工。于是,各大厂商各自掏出手里压箱底的核心技术,分段合力把这条路完整修好。
公路通车后也有一套规矩:哪家企业拿出技术修了其中一段路,就能向所有途经此处的车辆收一笔合理的“过路费”;反过来,这家企业要是用到别家修建的路段时,同样也需要缴费。
对应到标准必要专利里就很好理解:出钱出技术修路的企业,就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生产手机、汽车、智能设备、走这条公路的厂商,就是“实施人”;大家争执不休的专利费,本质就是这笔“过路费”。
这也解释了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本质区别:普通专利往往可以绕开,但标准必要专利绕不开。企业只要想去“消费者集市”,生产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的产品,就必须走这条路。
因为这一特性,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制度应运而生。专利权人通过授权获得合理回报,实施企业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用标准技术,从而共同推动行业互联互通。
那么,为什么围绕标准必要专利,会有那么多的企业卷入那么多诉讼?答案就在于这笔“过路费”应该收多少。
如果专利权人和实施企业价格谈得拢,皆大欢喜;谈不拢,就只能诉诸法院,由法院帮助确定合理费用。双方上法院争论的核心不是“你用没用我的技术”,而是“这笔费用合不合理”。
因此,类似的诉讼几乎贯穿通信行业的发展历史。从2G时代诺基亚和摩托罗拉的专利大战,到3G、4G时代大量手机基站和手机终端行业内的专利费纠纷,再到5G时代战火蔓延到汽车和物联网等场景……可以说,通用标准渗透到什么行业,SEP博弈就烧到什么行业。
对终端实施企业而言,卷入SEP纠纷并不罕见。三星、华为、小米、OPPO、vivo等企业,也都曾深陷其中。这不是某个企业的“专属待遇”,而是行业常态:铁打的标准必要专利,流水的“被告”席。
2、敲黑板!标准必要专利的四大误区
由于专业门槛高、信息不对称,网上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衍生出诸多认知误区,这些片面观点不仅曲解行业规则,还容易误导大众对中国公司的判断。
结合行业现状与真实规则,市面上主要存在四大高频误区。
误区一:中国企业被告=没技术、偷技术?
这是最常见的误读。
从媒体报道看,好像中国企业“被告”的比例尤其高。这是因为中国是全球产品创新中心,且消费电子类产品包含的标准必要专利非常之多,仅以5G标准为例,一部智能手机涉及的5G标准必要专利已超过11万专利族、涉及100多家权利人。
手机领域,IDC数据显示,小米、OPPO、vivo三大中国主流手机品牌出货量占2026年全球Q1市场的30%。
IoT模组领域,IoT Analytics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蜂窝IoT模组出货量中,中国厂商占比达68%。
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能源署的报告显示,2025年全球共生产约2200万辆电动汽车,其中近75%产自中国。
电视领域,TrendForce数据显示,仅TCL、海信、小米三家中国品牌就占2026年Q1全球出货量的36%。
(注:2026Q1全球电视出货量TOP5)
产品卖得越多、市场越大、覆盖的标准就越多,涉及许可谈判和诉讼的概率就越高。因此,中国企业被卷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是市场地位的映射,而非创新能力不足的表现。尤其像华为、小米等企业,产品线横跨手机、电视、平板、路由器、IoT、汽车……覆盖的标准种类极多,市场又遍布全球,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自然就多。
那么,被告意味着没有技术创新吗?
当然不是,标准必要专利之所以争议频发,在于双方对专利费存在分歧。这不是“被告”偷“原告”技术,大多数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均为这条道路的修建贡献了部分技术。
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及标准提案研究报告(2026年)》显示,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有效专利族排名前十的企业中,中国企业占据四席:华为位居全球第一;中兴位列第五;小米排名第八;OPPO排名第九。四家中国企业合计占据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有效专利族份额接近28%。这些中国企业既“用路”也“修路”,不仅贡献关键技术,也推动更多产品和应用落地,带动整个产业向前发展。
(注:5G领域有效专利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此外,即便是苹果、三星这样被认为是全球创新企业的代表,也经常面临诉讼;诺基亚、爱立信等企业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也曾经以及正在在其他专利关系中成为被诉方。被告次数多少,跟有没有技术、会不会创新没有对应关系。
误区二:不同意专利权人主张的专利费,就是不尊重知识产权?
答案是否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普遍遵循FRAND原则,即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
这是行业公认的许可原则,一方面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回报,另一方面,也保证“过路费”定价合理,不能因为别人绕不开你的专利,就漫天要价。因此,实施人也完全有权争取公平合理的许可条件。
如果双方对专利费率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通过商业谈判或司法程序确定合理价格。就像去市场买菜,老板开价1000块一斤白菜,消费者可以主张商户哄抬物价,并找市场监管人员评评理。这也是消费者作为买方的正当权利。
实施人拒绝专利权人主张的不合理专利费,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尊重知识产权,反而是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致力于维护公平、可持续的竞争环境。
误区三:交的专利费越多,说明技术越差?
我们先来看看专利费的计算逻辑。
最基本的公式是:专利费总额=专利费率×销量。
看得出来,交的专利费不只是与定价有关,也跟销量直接挂钩。销量越高,支付的专利费总额往往也越高。
与此同时,通信行业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的交叉授权关系。像OPPO、小米和vivo等中国科技企业,尽管拥有大量SEP,但是由于产品销量数量巨大,在交叉授权中往往属于要净支付专利费的一方。
所谓交叉授权,就是两家企业互相拥有对方需要使用的专利,那么双方各自算一笔账:净专利费总额=A公司专利费率×B公司销量-B公司专利费率×A公司销量,得出的差额就是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净支付的金额。
苹果和高通之间长达十年的专利诉讼拉锯,核心争议就在于专利费。苹果作为全球销量最高的手机品牌之一,即使自身拥有不少专利,但因为销量基数巨大,在交叉授权中仍然是净支付方。
误区四:专利费越高,就越保护创新?
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目标,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也要促进标准技术被广泛采用。
标准技术是基础设施,过路费不能收成天价。如过路费过高,就会使走这条路的企业变少,这跟标准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最终也会使所有修路企业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
此外,专利费过高会层层传导:终端成本上升——消费者降低购买意愿——实施者研发投入被压缩——标准普及受阻——产业生态萎缩。假设一部手机的专利费从50块涨到150块,这100块的差价不会凭空消失,要么消费者多掏钱,要么手机厂商压缩别处的投入。如果专利费高到没人愿意实施标准技术,那这个标准就失败了,对知识产权生态里的所有利益相关方来说都是损失。
所以,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必要专利生态,应当在创新激励、产业繁荣与消费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注:标准必要专利应平衡消费者、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关系)
3、未来已来,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议只会更多
随着技术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将不再只是手机行业的话题。新能源汽车、机器人、AI终端、智能家居、工业互联网等越来越多产业,都将建立在统一通信标准基础之上。
尤其随着中国科技公司持续参与全球竞争,产品覆盖的国家越来越多,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和诉讼,也必然增多,将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商业现象。因此,下次再看到“某某中国企业被告”的新闻,别急着下结论,先看看,这场诉讼争的到底是什么。
毕竟,标准必要专利争议并不仅仅关系企业之间的商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的专利许可生态,不仅能够保障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也能够让实施企业持续投入研发,推动标准技术广泛应用,避免不合理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当企业在法庭上为“合理专利费”据理力争时,普通消费者或许不在场,但最终为不合理定价买单的,很可能就是每一个买手机、买车、买智能家居的你我。
只有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必要专利生态,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产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的共赢。
当然,只有越来越多中国科技公司,持续贡献标准专利、参与全球标准制定,才能在这场规则博弈中拥有更多话语权,才能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多利益。毕竟,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关乎每一个消费者,关乎科技普惠的未来。
*文中题图及未署名配图来自: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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