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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及多位高管被上海证监局处罚 事涉国寿投资50亿增资

来源:观点

2026-04-03 19:22:00

(原标题:上海临港及多位高管被上海证监局处罚 事涉国寿投资50亿增资)

观点网讯:4月3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2022年、2023年上海临港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款50亿元。上海临港对国寿投资负有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该增资款项作为金融负债。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披露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分别少计负债总额30.08亿元、51.67亿元、52.76亿元,多计所有者权益30.08亿元、51.67亿元、52.76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临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海临港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如实调整账务并在收到本监督监管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翁恺宁于2024年1月至今任上海临港董事长,对公司2023年定期报告、2024年定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翁恺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袁国华于2015年9月至2024年1月任上海临港董事长,对公司2022年定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袁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刘德宏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刘德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前,上海临港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姚炜就同一事项受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原文如下:姚炜作为公司时任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姚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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