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4-0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泉源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泉源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未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
二、公司未对个别基金产品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公司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以及与基金投资者的诉讼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3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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