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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瑜: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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