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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6-02-04 10:00:41

2026年02月04日,酒泉金融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学历不真实,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双劳(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销售人员垫付保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渠道业务管理存在不足,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崔斌(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涉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渠道业务管理存在不足,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康凯(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构管理营业区总监、现任综合金融二部高级渠道经理)涉及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酒金监行处〔2026〕8号

代理人学历不真实,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

警告并处罚款8.6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2

吴双劳(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酒金监行处〔2026〕9号

警告并处罚款1.4万元

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酒金监行处〔2026〕10号

销售人员垫付保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渠道业务管理存在不足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4

崔斌(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酒金监行处〔2026〕11号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渠道业务管理存在不足

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5

康凯(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构管理营业区总监、现任综合金融二部高级渠道经理)

酒金监行处〔2026〕12号

销售人员垫付保费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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