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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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00:10:58
(原标题:公募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存量基金原则上“调基准不调仓”)
备受市场关注的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迎来正式文件。
1月23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下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
新规直指业绩基准在公募业长期存在的“用而不准、用而不实、用而不管”问题,旨在进一步突出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作用、强化约束作用、发挥考核作用并强化外部监督。
在具体实施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进一步获悉,未来监管将秉持尽量“调基准不调仓”的大原则,推动存量基金在一年内实现业绩基准的平稳过渡调整,防范市场冲击。基金业协会方面,公募业绩比较基准库和薪酬考核规则也将在此后陆续落地。
重塑公募基金业绩标尺
据了解,《指引》和《操作细则》的正式文件基本沿袭了去年10月31日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标志着《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又一重要成果落地,其整体共有四大核心看点:
1.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
为纠正过往基准与产品“两张皮”的现象,《指引》与《操作细则》从两方面强化了对业绩基准的约束。一是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须充分体现产品定位、投资策略、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确保名实相符;二是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2.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
新规同时有效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具体来看,其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
新规还提出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进行判断,从而对投资形成监督约束。
3.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
为扭转行业“重排名、轻基准”的导向,新规还将业绩比较基准全面嵌入考核评价体系。
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新规也提到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其中,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也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4.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
基金托管、销售、评价等机构未有效监督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不重视基准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对其他市场机构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其中新规提到,托管机构需切实履行监督复核责任,包括审核基金合同、复核投资风格库、监督投资稳定性等;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便于投资者直观比对;信息披露环节予以规范,要求在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完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提升投资运作透明度。
一年内平稳过渡,尽量“调基准不调仓”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在于明晰投资风格、稳定投资行为,防范“风格漂移”;“尺”的作用则在于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为考核高管与基金经理提供依据。
然而,在我国公募基金市场的运作与监管实践中,业绩比较基准却长期面临“用而不准、用而不实、用而不管”的困境。
不少基金的基准与其实际策略、风格及投资目标严重脱节,未能真实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市场也往往将业绩比较基准搁置一旁,过度聚焦短期业绩排名,将股票型、债券型等不同类别的基金放在一起比较。种种风气一定程度上将基金投资异化成短期投机行为,带来了投资者获得感不强、基金业绩波动过大、长期收益缺乏稳定性等诸多问题。
在此背景下,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约束已成行业改革重点。2025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将制定相关监管指引。
同年10月31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及《操作细则》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
如今,《指引》《操作细则》正式落地,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要求,重点强化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并同步完善托管、销售、评价等各方职责约束,旨在构建覆盖全链条、多维度的管控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记者了解到,存量产品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上还需稳妥有序推动。对此,监管部门对于规则拟设一年左右过渡期,将在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
而推进基准变更工作的一大原则,在于尽量“调基准不调仓”。其中,监管层尤其将对规模较大、市场关注度高的产品保持重点关注,避免出现集中申赎造成市场冲击。
此外,基金业协会已建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据悉,基准库原则上“鼓励使用,而非必须使用”,这意味着公募管理人依然可以选取非库内指数,以支持产品的创新、差异化发展。
同时,基金业协会近期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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