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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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7:25:20
(原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此举旨在进一步减轻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根据公告,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免征契税、印花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捐赠支出未超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公告还明确,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租房免征房产税,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需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管理。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等备查。本公告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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