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闻
2025-12-21 20:38:20
(原标题:从拒赔到和解:涉外货运保险理赔纠纷的调解样本)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出6个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案例,12月19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其中提到的“涉外货运保险纠纷调解案——行业调解高效化解跨境运输保险纠纷”基本案情显示,国内某贸易公司委托某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港口运输一批大蒜,并通过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国外某收货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因损坏被某收货公司拒收。某贸易公司以已获得保单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为由,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以某贸易公司非保单被保险人、货物损坏原因不明、损失范围不确定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贸易公司向当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财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货物损失。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立案后采用“点对点”的形式委托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鉴于案件涉及远洋运输、涉外贸易及海事保险等专业领域,调解组织选派具备海事保险经验和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调解员负责案件处理。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某财险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委托海外检验机构在收货港检验,确认运输冷藏集装箱完好无故障,推测货物损坏与其本身属性有关,且检验显示货物仅部分受损。调解员从某贸易公司处核实了各项关键资料,确认某贸易公司为提单托运人,已通过某收货公司权益转让合法取得索赔权利,同时了解到货物因收货方拒收导致某贸易公司主张全额损失。调解员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通过权益转让转移权利,某贸易公司具备索赔主体资格,结合相关保险合同条款,认定某财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某财险公司认为损失范围应限于实际损失部分,收货方拒收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调解员继续引导双方客观看待损失事实,建议某财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建议某贸易公司放弃全额索赔主张,按货物损坏部分的实际价值进行索赔。最终在调解员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方案。
本案系典型涉外海上货运保险理赔纠纷,涉及海事法律、国际贸易规则、跨域检验等专业领域。行业调解以“专业+高效”为核心,精准厘清索赔主体资格、科学锁定损失范围,避免了冗长的涉外诉讼程序,为“一带一路”贸易往来提供可复制的纠纷化解方案。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应加强涉外保险业务专业能力建设,积累涉外保险纠纷处理经验,必要时充分借助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发挥行业合力作用,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源头治理工作。本案充分彰显了行业调解在化解跨境金融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对完善涉外保险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国际贸易畅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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