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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修复将迎新政!快速删除不良记录有两大前提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

2025-10-28 17:47:05

(原标题:个人征信修复将迎新政!快速删除不良记录有两大前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览青

“疫情期间,我的店铺经营不善导致还款困难,期间多次与银行联系协商还款,但我的征信记录上依然出现了逾期信息,并由我个人承担了逾期利息,这应该怎么处理?”

这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去年6月接到的一份爆料,该借款人在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后,历经三个月最终消除了征信报告中的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但依然承担了所有因逾期产生的利息。

如今,与这位爆料人面临类似困境的借款人,很快会迎来快速修复信用的新政策。

10月27日,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讲话中表示,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实施一次性的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潘功胜提到,这项措施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计划在明年初执行。

这是央行方面首次提出“个人信用救济”政策。对此,一位征信专家向记者表示,这一政策是对传统信用体系的修补,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个人征信痛点问题的关注,有利于刺激消费信贷潜力,但也需要金融机构基于大数据分析、AI技术等进行交叉验证,优化风险评估模型,加强风控能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发生违约逾期的借款人都能得到这次征信修复的机会。

“过去几年,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一些个人发生了债务逾期,虽然事后全额偿还,但相关信用记录仍持续影响其经济生活。”潘功胜行长在演讲中提到,一次性个人信用救济政策的推出是为帮助个人加快修复信用记录,同时发挥违约信用记录的约束效力,对于疫情以来违约在一定金额以下且已归还贷款的个人违约信息,将在征信系统中不予展示。

这意味着,要加快修复不良信用记录,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违约金额在一定范围以内,二是已经还清相关贷款。

“这相当于对切实存在困难而发生逾期的个人提供了一次‘信用特赦’。”前述资深征信业专家表示,但对于征信机构与信贷机构而言,需要加强风控能力建设。“在人群筛选、不可抗力因素评估、评分模型构建等方面有大量工作要做,避免‘一刀切’放开带来的信用风险。”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疫情冲击,多部门在2020年2月1日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其中明确指出“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介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多家金融机构也针对因不可抗力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罚息减免等安排。

“部分机构可能会因为一线业务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业务操作不熟悉等问题,出现实际存在困难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而出现征信不良记录的情况。”华东某国有银行个贷业务人员向记者表示,如借款人确因相关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但依然发生逾期并产生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可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停工通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等一系列材料,向征信机构或上报信息的金融机构提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

根据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违约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当逾期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后,借款人可能在5年内被各大持牌金融机构“拉黑”而陷入信用困境

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多位人大代表对个人征信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长提出改进建议。

一方面,借款人在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后,因难以融入社会信用体系而较难获得金融服务。以上述爆料人为例,2022年贷款发生逾期后,在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前,未能在任何一家其他银行获得消费贷款、经营贷款额度。

“设置征信不良记录保存期限,原本是为了平衡信用记录的约束力和对信息主体的保护。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继续维持5年不良记录保存,已不太适宜。”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曾分析指出,2023年以来,我国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约8亿人次,上千万人存在不良记录。5年的不良记录期限,降低了经济主体获取资金的可能性,抑制了消费和投资,与促消费、稳楼市政策相悖。同时这一现状还催生了“删除不良记录”“修复征信”等乱象,不法分子借此谋取私利,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诚信生态。此外,在当前宏观经济压力下,金融机构更倾向于收紧信贷政策,对不良记录的使用较为保守,且金融从业人员的尽职免责操作规范难以量化,这也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审慎使用不良记录信息。

另一方面,我国当下信贷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

前述征信业专家向记者表示,传统信贷产品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其风险特征与评估方法较为成熟,而我国网络小额信贷的快速循环和高频交易,使得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短期逾期行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良好还款后,实际上对其未来违约风险的预测意义将迅速减弱,如果依然按照5年的统一期限保留,可能会阻碍消费者信用修复和再融入金融体系。

“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如期还款的年轻消费者,一旦上了失信名单,被银行一拉黑就是整整5年,不仅影响自身出行消费,就连贷款经营小店都难。”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曾公开表示,这些被拉入失信名单的年轻消费者,往往因为急于消除失信记录,反而落入某些互联网机构的骗局。这些机构常挂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反催收、铲单”等名头,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导致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北京信用学会工作论文指出,在当前数字经济下,从信贷市场方面,中国个人信贷出现了“短期、小额、高频”的网贷化倾向;而且信用主体方面,小微企业,个体户信贷和个人信贷也在融合。

针对这样的特点,北京信用学会建议,个人征信不良信息保存期管理机制适时调整,与时俱进,符合数字经济下中国的信贷市场和信用主体的变化。例如,对不同贷款类型的不良信息进行不同的处理,避免一刀切,需要对小贷、消费贷、信用卡和房贷进行合理分层。进行更加合适的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多层次的征信体系;韩国的个体户征信等; 还可以参考美国BNPL的经验,特别小额的不上征信等。

央行对个人信用修复实际痛点的关注,是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

2022年,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在公共信用领域,相关不良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亦有突破。就在今年9月1日,发改委正式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征求意见,其中对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

到个人不良信息的处理方面,我国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也在不断完善。

首先在记录时长方面,在2013年《条例》正式实施前,一旦信用报告登记个人不良信息将“一直展示”,而根据《条例》,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的五年内,只要能够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自动消失。此外,为保护信息主体知情权,《条例》还规定,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相关机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履行不良信息事先告知义务。

经过各监管机构的一系列努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相当成效。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人民法院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名单人数10年来首次下降。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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