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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贿制造假案侵吞钱财应及时返还

来源:经理人杂志

媒体

2025-10-22 11:45:37

(原标题:以案说法:行贿制造假案侵吞钱财应及时返还)



以案说法

行贿制造假案侵吞钱财应及时返还

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业多年以来,对于不法分子违法行贿法官制造假案,侵吞公司资产的情况常有耳闻,但案件被撤之后不用还钱、不法分子仍逍遥法外的却不多见。

近期笔者了解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自查纠正了两个虚假诉讼案件,某城公司实控人之一的方某1在原审案件中违法行贿法官并借机侵吞某丰公司2680万元款项,但后续完全没有归还任何钱款。

行贿制造假案侵吞2680万事实

2010年某丰公司的股东之一某城公司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诉讼,分别要求某丰公司归还2300万元借款和380万元借款。某丰公司答辩称找到部分往来财务凭证,但其他凭证缺失,不清楚具体还款情况。法院原审认为某城公司无从事借贷金融业务的准许,出借资金行为无效,遂判决某丰公司向某城公司归还2300万元借款和380万元借款。

后续某城公司根据380万借款对应判决申请执行了某丰公司名下一笔约292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据了解,某丰公司清算委后续又通过其他途径向某城公司补齐到了380万元。2012年某丰公司重启清算后,某城公司又向某丰公司清算委申报2300万元的债权并得到了确认。



但2008年9月某丰公司早已被主管机关终止特别清算并解散了清算委,2010年根本不可能应诉答辩,而且也没有了解到某丰公司单独向某城公司借款的情况。

对此,某丰公司另一股东ZS公司依法向番禺区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有关部门核查确认,某城公司实控人方某1在这两个案件中竟然违法行贿法官!对此,2020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605刑初xxx号案予以判决认定。



(裁定书载明方某1违法行贿原审法官)

2021年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两个案件裁定再审,认定案件发生于某丰公司终止清算期间(笔者发现未审查说明清算委已解散的情况下仍能进行答辩的问题),但某丰公司与某城公司之间款项往来频繁,互有债权债务,借款的还款情况极不清晰,某城公司的起诉具有明显的目的,且采取行贿的违法手段,应给予否定评价。最终,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这两虚假诉讼的原判决并驳回某城公司的起诉。



(两虚假诉讼被依法撤销)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两个虚假诉讼已被撤销,某城公司依法应向某丰公司归还2680万元的财产,但据了解,截止目前某城公司竟完全未向某丰公司归还任何钱款!

他案行贿法官犯罪事实

笔者进一步了解到,方某1持有的某城公司的股权竟也是与其父亲方某2通过行贿法官制造假案、从相关国企手中骗取得来的。

2000年11月方某1先是与国企某沙工程公司(方某1的父亲方某2实际控制,实质上已不属于国企)签订《委托收购股权协议》,约定由某沙工程公司代方某1以900万元的超低价收购两国企(某建集团和某实集团)持有的某城公司56.82%股权。2000年12月某沙工程公司与两国企(某建集团和某实集团)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不是合同一方,方某1迟迟无法将前述超低价骗取的股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方某1套用某沙工程公司名义收购某城公司56.82%股权)

为顺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2008年方某1竟私下行贿番禺区人民法院赵某坤法官,最终(2008)番法民二初字第3xx号案判决某城公司配合将56.82%登记至方某1名下。

2019年有关部门发现方某1上述违法行贿犯罪并指令纠正相关违法判决,最终(2020)粤01民终22xxx号案判决方某1向两国企(某建集团和某实集团)归还某城公司56.82%股权。方某1、方某2合谋行贿法官制造假案骗取国企持有的某城公司股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明显构成行贿犯罪的共同犯罪。

上述案件情况,方某1作为行贿犯罪惯犯,与其父亲方某2合谋肆意亵渎法律尊严、侵吞国企和有关企业巨额资产,虽然屡次逃脱法律制裁,至今仍逍遥法外,但我坚信有关部门一定能够予以彻查并予以严惩,切实维护我国司法公正权威,帮助国企和有关企业追回流失的巨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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