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10-10 11:13:44
(原标题:强制注销新规实施,金融机构如何借此降本增效?)
2025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基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而制定的程序性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核心规则解析
金融机构需重点关注的四大维度
(一)适用范围的
金融豁免与风险边界
《办法》第二条明确的适用范围蕴含双重法律边界:一方面,强制注销仅适用于"被吊销满三年未注销"的企业,确保金融机构合作的正常经营主体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将需前置审批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体现"分类治理"原则——例如村镇银行、信托公司等的退出需严格遵循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处置程序,不得适用本《办法》的强制注销流程。
这一设计对金融机构的启示在于:在信贷审批中,需特别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被吊销却未注销"的状态,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两年的企业应启动风险预警,避免信贷资金流入即将进入强制注销程序的主体。
(二)"公告+异议"程序中的
债权保护窗口
《办法》构建的90日公告异议机制,是金融机构维护债权的关键时间窗口:
公告监测义务: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批量公告,内容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异议方式等核心要素。金融机构应建立"公示系统定期巡查制度",对存量信贷客户、担保企业实施动态监测。
异议提出的实操要点:作为债权人提出异议时,需提交三类材料:主体资格文件、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及异议理由材料。例如某建材公司强制注销案中,债权人因未提交完整借款合同导致异议未被采纳,这提示金融机构需提前整理信贷档案,确保异议材料完备性。
异议效力的即时性:登记机关对异议采取形式审查,一经认定成立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为金融机构争取债权处置时间。但需注意,恶意异议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滥用异议程序拖延风险处置。
(三)强制注销后的
债权实现路径
针对实践中金融机构担心"企业注销后债权落空"的问题,《办法》设计了三重保障机制:
责任主体追溯:即使企业被强制注销,金融机构仍可依据《公司法》追究原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或要求清算义务人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某贸易公司案例显示,股东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后仍被法院判决承担债务,印证了"销户不销责"的司法实践效力。
恢复登记救济:若被强制注销企业存在"涉诉、涉案、清算未终结"等情形,金融机构可在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如某科技公司因专利侵权诉讼未结被注销,债权人申请恢复后案件得以继续审理,最终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债权清偿。
送达程序保障:对失联企业采用"公示系统公告送达",30日即视为送达,解决了传统送达中"找不到主体"的程序障碍,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参与后续处置。
(四)跨部门协同中的
风险预警机制
《办法》第十五条确立的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防控的技术支撑:登记机关需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系统的互联互通,并与其他部门建立业务协同。金融机构应主动对接这一系统,将强制注销信息纳入信贷风险评估模型,对已启动强制注销程序的企业暂停新增授信,加速存量债权清收。
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
健全监控体系:建立客户企业状态定期监控机制,重点关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及时跟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公告。
完善债权保护流程:制定内部的异议和恢复登记申请标准化流程,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及时采取行动。
加强贷后管理:在信贷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借款人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强化贷后风险监控。
强化跨部门协作:充分利用《办法》规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加强与登记机关、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
强制注销制度不是债务豁免程序,而是市场出清机制。对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债权维护的关口前移,必须及时关注债务企业的状态变化,在法定时限内采取有效行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10月10日实施日期的临近,金融机构应尽快熟悉新规内容,评估对现有债权资产的影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应对市场退出机制改革带来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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