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媒体
2025-09-12 13:30:00
(原标题: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阳煤化工被处罚)
2025年9月11日,阳煤化工发布了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
经查明,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阳煤化工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5年6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阳煤化工在公告中称: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据公开资料显示,阳煤化工的主营业务为煤化工产品(包含农用化工产品、基础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化工产品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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